煙臺勞務派遣公司勞動合同訂立期限的解說
勞動合同訂立的期限有限制勞動合同的期限本應由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進行約定,其既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即使約定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由雙方商議確定具體的勞動期限。
但在煙臺勞務派遣公司,《勞動合同法》卻強制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即Z少兩年,但可以多于兩年的時間。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因為在實踐中,很多勞務派造單位或者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規定以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勞務派遣工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的實際時間為準,或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與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一致;如果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就為一年。
如果被派遣的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提前結束了,勞動合同也就同時終止,勞動者將處于無工作的失業狀態;而勞務派遣單位卻可以逃避其應承擔的責任??紤]到勞務派遣單位其不是中介,而是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被派遣的勞動者則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正式員工,勞務派遣單位就應當承擔起用人單位的相應責任。
雖然《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合同規定了二年期限,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勞務派造單位的負擔;但為了穩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增強被派遣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感,杜絕勞務派遣單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這樣的規定還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煙臺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即與同一個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即用工單位即使是使用該勞動者,也可能不能再約定試用期。